男子 1700 元买价值 70 多万元奶粉,商家退款不发货,法院判商家败诉

2023-05-13 19:27:45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据荆楚网,价值 70 多万元的奶粉,因商家标错价格,被消费者以 1700 元的价格买下。随后,商家拒绝发货,只做退款处理,被消费者诉至法院。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案结果,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今日(5 月 13 日),男子花 1700 元买下价值 70 多万元奶粉的话题登上热搜榜,引发热议。

据龙城法苑官方微信号,2021 年 8 月 27 日,原告王某通过被告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名称为 " 全脂驼乳粉益生菌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规格为 "300 克 / 罐 "、单价为 2 元的 " 全脂益生菌驼奶粉 3 罐 " 商品 850 件,货款合计 1700 元,收货地址为广西柳州。2021 年 8 月 29 日,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通过圆通快递发货,该快递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广州签收。2021 年 9 月 1 日,王某向京东商城客服投诉上述商品交易为虚假发货,并申请补发商品,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则称该订单为异常订单并要求退款处理。

2021 年 9 月 3 日,京东商城客服作出处理结果,认为订单未发货并以退款处理。王某据此起诉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要求其继续交付 850 件 " 全脂益生菌驼奶粉 3 罐 "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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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平台官方旗舰店内上架全脂益生菌驼奶粉,其标注的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价款、数量及其他商品详情,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构成要件。王某在平台上购买该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约定向收货地址发货,也未参加诉讼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即便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其产品标价错误,按照 2 元的价格出售涉案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同亦应属法律规定的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行使撤销权。王某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下单,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予以确认,该司即知晓王某以 2 元 / 件的价格购买了涉案产品,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参加一审诉讼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龙城法苑官方微信号

法官后语

本案例涉及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因表意瑕疵导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救济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如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非基于其真实表意,则可能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构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表意)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重大误解、胁迫、显失公平)。对于其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并未直接宣告无效,而是规定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亦是尊重行为人对其实施行为的表意自治,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依赖于行为人的撤销决定,否则仍应视为有效。

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作为平台商家,其对外发布的商品链接应推定是其基于真实表意下出售商品的要约,王某在该司发布商品链接的页面提交订单亦应推定王某具有购买商品的真实表意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合同自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订单成立后,却以虚假发货的方式完成交易,并在京东客服介入纠纷后强制退款关闭订单,以行为明确表明拒绝发货,该行为差异与其发布商品链接的要约表意相悖。则关于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是否负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判定,首先应注意审查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表意瑕疵,即该司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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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宇 何小桃 杜恒峰

校对 |卢祥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荆楚网、龙城法苑官方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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